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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拖欠物业费即构成违约,业主需补交

案例1:电路检修引发的矛盾

某小区物管接到业主反映,该小区的一个单元住户家中经常集体停电,影响了住户的正常生活。物业公司经检修,发现停电原因是该单元业主李某家电路漏电导致的。于是物管方找到业主李某,希望他检修自家中的电路,李某认为物管公司应为其解决,但物管公司认为,自家电路漏电不属于物业服务和管理的范围。双方协调不好,无奈之下,李某找来电工检修。电工检修后称漏电的原因是电表螺丝松动所致。一番折腾下来,加剧了李某对物业公司的不满,于是从2013年6月份开始李某以物管公司服务不到位为由拒交物业费。随后,物管公司以李某不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及时缴纳物业费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补缴物业费,并支付违约金。

案例2:于女士们的物业诉讼请求

2001年2月23日,于女士购买了某广场一商铺,并取得产权。开发商在交付商铺时,委托了某物管公司为广场提供物业服务。2011年10月14日,物管公司向全体业主发出了告知函,想要提高物业费用。告知函遭到了包括于女士在内的部分业主抵制,随后,广场出现设施、设备无法使用、停车场被堵等现象,于女士等部分业主认为物管公司未尽到相关义务,没有按照规定提供合格的物业管理服务,已构成根本违约,请求解除其与物管公司的物业服务管理合同。法院经审理查明,此次起诉包括于女士在内共计65名业主,超过了广场全体业主数量的一半,但是其专用部分未达到广场建筑总面积的50%,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依法驳回包括于女士在内的65名业主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无故拖欠物业费即构成违约,业主需补交

物业服务合同是确定物管公司和业主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根据合同约定,物管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包括小区垃圾清扫、物业设施检修等,业主按时缴纳物业费,无故拖欠物业费的即构成违约,业主需补交物业费,并支付违约金。现实生活中,对超出物管公司物业服务范围的事项,如案例中,自家电路漏电的问题,业主往往认为物业公司应当帮助解决。这时,物管公司应积极与业主沟通协商,或是提供有偿服务或是介绍第三方帮忙,以尽早解决业主反映的问题,避免矛盾扩大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因此,单一业主无权以个人的名义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因此建议如果业主确实认为物管公司不尽职、服务不到位、构成根本违约的,可先向物业公司反映或通过业委会与物业公司反映,通过召开业主大会,对是否需要解聘物业公司进行投票,根据投票结果,依据以上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