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日,记者从乌鲁木齐新市区人民法院获悉,关于葛洲坝新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新疆弗瑞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
2013年2月18日,原告葛洲坝新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新疆水利电力建设总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葛洲坝新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水利厅高层综合楼和位于于田街及南昌路的住宅小区提供物业服务。
2013年12月31日新疆水利电力建设总公司要求另行委托物业公司,所以葛洲坝新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新疆弗瑞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过协商,签署了移交说明,约定被告弗瑞得公司向原告葛洲坝新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各项费用总计263090.82元。后被告弗瑞得公司拒不支付。
被告弗瑞得公司认为,原告葛洲坝新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新疆水利电力建设总公司签订的是作废合同,合同不存在,新疆水利电力建设总公司只能签订一次前期物业合同,原告从昌源物业手里接手该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假合同。
经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葛洲坝新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弗瑞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移交说明已明确,被告弗瑞得公司协同被告水利厅业委会向业主收取费用后,交付给原告葛洲坝新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新疆弗瑞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葛洲坝新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电梯费、采暖费、水电费合计164058.9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