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房管局、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它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国务院发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原国家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原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以及《惠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惠府〔2009〕13号,以下简称《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具体工作实际,现就贯彻落实《细则》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和核算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和核算工作由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区)房管部门负责,惠城区、仲恺高新区由市房管部门负责。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指导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核算、制度建设工作。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原则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款项严格实行专户存储原则,必须存储到财政部门批复同意的商业银行账户。未经财政部门同意,不得另行开设账户存储和核算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违者按违反财经法规政策和住宅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从严处理。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的归属
归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储利息依法属业主所有。在确保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应当依法采取购买国债或者转存定期等方式让其增值,增值收益(活、定期存款利息及国债收益减去票据工本费等)为业主所有,由市、县(区)房管部门每年根据交存金额、交存时间等因素计算相关积数,再将增值收益通过受托银行分配给全体业主。
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的管理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所有受托银行开设的账户如需更换银行预留印鉴,应当加盖财政部门印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沉淀资金购买国债或者转存定期、以及其它方面的调度,须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并加盖其印章后方能拨付。
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审批程序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细则》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经市、县(区)房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细则》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后,报市、县(区)房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经市、县(区)房管、财政部门审核同意)。
六、紧急情况下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审批程序
《细则》第十四条所称紧急情况是指物业保修期满后发生危及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安全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屋面防水损坏严重造成渗漏的;
(二)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高层住宅水泵损坏导致供水中断的;
(四)楼体单侧外立面五分之一以上有脱落危险危及公共安全的;
(五)消防、安全监控等系统出现功能障碍,不能正常运行的;
(六)其它严重危及房屋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发生危及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安全紧急情况的,不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可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由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立即组织抢修和更新、改造,同时立即报业主委员会和房管部门、做好现场记录、拍照、摄像等证据保全工作,其费用按规定报房管和财政部门审查核准后办理列支手续。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实施抢修和更新、改造,造成业主、使用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制度,由市、县(区)房管部门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制定,市、县(区)财政部门监督执行。
八、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时,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弄虚作假,如冒充业主签名、虚报维修项目、价格等,由市、县(区)房管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知由市房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惠州市房产管理局
惠州市财政局
二○一二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