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寿光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
《寿光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寿光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商品住宅维修保障机制,维护业主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以及《潍坊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出售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均应缴交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
第三条 维修基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工程。
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为加强对维修基金缴交、使用工作的指导、协调与监督,成立寿光市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维管办),设在市房地产管理局,具体负责维修基金的归集、使用、审核工作。市财政部门具体负责维修基金专户存储核算及支出监管工作。
市财政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共同制定具体的维修基金使用计划报批制度、财务预决算制度、审计监督制度以及业主查询和对帐制度,以保证维修基金规范运作。
第五条 售房单位在与购房人签订商品住宅买卖(预售)合同的同时,签订代收维修基金协议(详见附件一),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维修基金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维修基金按以下规定缴交:
(一)2001年9月15日以后办理开工报告手续开发建设的商品住宅,无论是否办理预销售或房产过户登记手续,均须由购房人按购房款3%的比例缴交或补交维修基金。
(二)2001年9月15日(含)前办理开工报告手续开发建设的商品住宅,其维修基金的补交、补交的比例,由开发商、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委员会根据房屋维修和物业管理状况,确定是否补交,并就维修基金的补交、管理及维修责任等与市维管办签订合同,报财政部门批准备案。
第六条 维修基金的缴交,按照谁开发谁收缴的原则,由售房单位向购房户代为收取,并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维修基金专用票据。业主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属证书时,需提交维修基金专用票据。
第七条 维修基金由市财政部门在承办银行设立专户存储。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和本企业应缴纳的维修基金七日内缴存财政专户。市维管办在承办银行开设支出专户,专项核算维修基金开支情况。维修基金承办银行由市财政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共同确定。财政部门在市维管办支出专户中预拨部分资金作为备用金,以备物业维修急用。
第八条 维修基金缴存规程:
(一)售房单位在与购房人签订商品住宅买卖(预售)合同的同时,签订代收维修基金协议,代收购房人按规定缴交的维修基金,开具“潍坊市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代收票据”(以下简称代收票据),加盖本单位财务印章,并填写“寿光市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缴存清册”(见附件二,以下简称清册)。
(二)代收票据和清册由市财政部门统一监制,售房单位代收维修基金前,到市维管办领取并备案。代收票据一式五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由市维管办收回并留存,第二联为收据联,第三联为记账联,第四联市财政局留存,第五联承办银行留存。清册一式三份,售房单位、承办银行、市维管办各留存一份。
(三)售房单位代收维修基金后七日内,持清册(一式三份)到承办银行办理维修基金缴存手续。银行核对无误后,将有关信息录入维修基金管理系统,按清册制发查询卡,在清册上加盖印章。
(四)售房单位要于维修基金缴存后三日内将维修基金查询卡返还购房人,并根据清册、代收票据登记维修基金账目。登记建账后三日内将代收票据存根联及对应的清册交市维管办,市维管办建立相应台账。
(五)售房单位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收维修基金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按前款规程代收代存维修基金。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维修基金的使用由售房单位或售房单位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使用计划,市维管办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拨款。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维修基金的使用审批程序如下:
(一)售房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保修期满后,每年年初提出年度维修计划,编制维修工程预算书,经业主大会同意后报市维管办审核备案。
(二)具体实施维修前,业主委员会出具同意支用维修基金的证明,售房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持证明并填写“寿光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支用申请审批表”(附件三,一式三份),到市维管办办理审批手续。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工程预算将维修基金拨入支出户。维修施工单位由房管部门、财政部门共同招标择优确定。市维管办在七个工作日之内按维修合同约定工程预算的50%拨付。维修量大、使用资金多的工程,市维管办可根据预算,按工程进度分期拨款。未成立业主大会的,须有70%以上相关业主同意支用维修基金,方可到市维管办办理审批手续。
(三)维修工程竣工后,经业主委员会验收合格,出具合格证明,并对工程决算书进行审核,由市维管办按有关规定组织质量检验评定后,凭结算发票、费用分摊清册等办理结算手续。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工程预(决)算书应经相关的业主同意,维修工程质量必须得到业主认可。
(四)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可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和维修工程预(决)算的审核。
(五)售房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及市维管办根据维修工程决算书和有关原始凭证登记维修基金管理账目,核算到户。
第十条 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市房管部门、财政部门代管的维修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 维修基金必须专款专用。房屋保修期内,维修费用由售房单位负责,不得使用维修基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人为损坏的,由责任人承担责任。维修基金闲置时,除可用于购买国债或者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外,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维修基金账目由售房单位管理;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可委托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维修基金账目。维修基金均按单幢住宅楼房设置明细账,核算到户。
第十三条 维修基金自存入专户之日起,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息。维修基金利息净收益转作维修基金滚存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每年12月20日为维修基金结息日,由承办银行打印利息清单。市维管办领取维修基金利息清单,登记维修基金台帐后,将利息清单返售房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售房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利息清单登记维修基金账目。
第十五条 每年1月份,售房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应在小区内公布上年度维修基金缴交、使用情况,接受全体业主监督。
第十六条 维修基金及其利息净收益不足首次归集的维修基金的30%时,经房地产管理部门或业主大会研究决定,由业主委员会按业主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续筹,续筹额应不低于首次归集的维修基金的70%。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发生变换时,其代管的维修基金会计档案资料和账户经业主委员会审核无误后,办理转移手续,并在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十日内报市维管办备案。
第十八条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缴交的维修基金及其利息账面余额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第十九条 因房屋拆迁或其他原因造成住宅灭失的,维修基金代管单位应当将维修基金及其利息的账面余额按业主个人缴交比例退还给业主。
第二十条 业主或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售房单位之间因维修基金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未按本办法缴交维修基金的单位或个人,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补交,逾期仍未足额缴交的,加收应缴交额每日万分之三的滞纳金;售房单位违反规定,挪用维修基金的,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追回挪用的维修基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企业挪用维修基金,情节严重的,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维修基金代管单位违反规定,挪用、截留、坐支维修基金或者造成维修基金损失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领导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